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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3月起,“高空拋物罪”將入刑!
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21-03-04 13:13:18  來源:中國物業管理  閱讀量:3344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3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施行?!案呖諕佄镒铩钡刃伦锩苍凇蹲罡呷嗣穹ㄔ?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〉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(七)》中明確。

                保障頭頂上的安全 高空拋物入刑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于3月實施。其中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,從建筑物或其它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管制或者拘役,并處或單獨處罰金。有前款行為的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理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事實上,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、墜物行為,保障頭頂上的安全而明確司法懲治,這不是第一次。2019年11月14日,最高法印發《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、墜物案件的意見》,提出16條具體措施,對故意高空拋物的,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實施、此前最高法印發意見,明確故意高空拋物入罪,無疑具有積極作用。一方面,在法制打擊方面再次織密制度之網,另一方面,對防治高空拋物的隱患提前打好預防針。這一舉措,將很好屏蔽兩種高空隱患,一種是高層建筑墻體或附屬物脫落引發,另一種是人為拋物引起,如故意或過失高空拋物等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但客觀而言,規制高空拋物安全隱患的法律法規等制度,很早以前都已有明確規定。比如對第一種高空隱患,我國《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》以及其它相關的民用建筑設計建設規定,對其有比較好的“療效”;而《侵權責任法》以及刑法等有關規定,則對第二種高空隱患有針對性的“治療”作用。此次的高空拋物入刑,嚴格上講不是新制度,只是對既有制度的重申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遺憾的是,諸多的城市高空拋物安全事件一再發生,一再引發人們的關注,說明這些既有制度在以往執行中的落實不力、處罰不嚴等。根本上,我們最缺的不是法律制度,而是相關法律在實踐中的有效執行。對此次刑法修正案(十一)的實施、此前最高法的故意高空拋物入刑等解釋,有關方面最要緊、最有力有效的應對措施,無疑是立即采取得力措施,創造有利條件,加大加快相關既有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力度。

                日常宣傳從“呼吁”性質變成“警示”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記者梳理此前公開報道發現,面對時有發生的高空拋物現象,各個物業公司都感到十分棘手。實際上,物業方并沒有太多行之有效的防范方式?!吧鐓^、物業、警方,各個方面都會反復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?!毕嚓P從業人員介紹,“大多數業主都能保持比較好的文明習慣,但有少數業主沒有這方面意識,往樓下扔東西?!?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此負責人說,物業公司防范高空拋物的舉措比較有限,“有條件的小區,可能安裝朝上的高清攝像頭,警示作用還是比較明顯的,但大部分小區因為經費等原因沒有安裝,只能日常進行高頻率的宣傳,呼吁業主不要高空拋物。如果發現有高空拋物行為,會進行現場取證、配合警方調查、組織協商賠償等,但這都是事后的處理”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新確立的高空拋物罪正式施行,對物業管理行業來說是好消息?!耙院髮τ诜婪陡呖諕佄镄袨榈男麄?,從呼吁變成警示,物業的底氣就更足了?!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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